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铜山县利国钢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杨洪真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185019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东商初字第2001号 |
案号 | (2016)鲁1102执176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日照市东港区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7-22 |
发布日期 | 2016-11-3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铜山县利国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日照金池进出口有限公司货款4601075元及利息(以未还本金数额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自2013年11月2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期限内实际付款之日止)。 二、被告黄忠侠对上述第一项被告铜山县利国钢铁有限公司所付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铜山县利国钢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60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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