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文综罚字〔2021〕301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杭州毛音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MA27Y2M08E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住所:上城区中山南路77号20幢305室接上级督查通知,2021年12月8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依法亮证检查位于上城区中山南路77号20幢305室的杭州毛音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你公司负责人王某全程陪同检查。执法人员要求出示2021年11月19日《浪漫夏日音乐会》的现场演唱、演奏记录,负责人王某表示无现场记录,只有监控视频,没有声音资料,无法对举报涉及的演员假唱、假演奏等内容进行核实。你公司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原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扰乱了营业性演出市场的经营秩序。12月21日,办案人员依法对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和受委托人王某进行身份核实,对你公司涉嫌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并搜集相关证据。受委托人王某提供了你公司相关材料,对现场照片拍摄录像等证据材料予以确认。本案已收集的证据: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和摄录证据一组,证明检查现场你公司存在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事实;2、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和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以及对违法行为的认可;3、杭州毛音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你公司依法设立,具备举办营业性演出资格;4、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对违法行为的认可;5、《文化市场督查通知》一份,证明案件来源;6、《杭州市上城区文化和广电旅体育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证明你公司经许可可以举办《浪漫夏日音乐会》;7、“浙江政务服务网”显示你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因发生相同违法行为而被行政处罚的截屏证据一份,证明你公司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事实。2022年1月8日,本案经批准调查终结,本局认为你公司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一案证据合法有效,与案件事实、情节形成关联,并且能相互印证,充分证明你公司存在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违法事实和情节。同日,办案人员依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杭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杭文综罚告字〔2021〕3010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以及拟处罚内容“处15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1-14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上城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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