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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富综执罚决字〔2021〕第08-0224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及《《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七条,《杭州市城市管理常见违法行为自由裁量基准表》第19项,一车次,建议对当事人杭州良兄物流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0-20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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