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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马鞍山市当涂县钓鱼铁钢砂厂
    法定代表人 纪斌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854024-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江宁商初字第00517号
    案号 (2015)江宁执字第048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执行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2-03
    发布日期 2017-02-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马鞍山市当涂县钓鱼铁钢砂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金圣源机械有限公司货款24.5万元及违约金5万元,合计29.5万元。 二、被告纪斌对被告马鞍山市当涂县钓鱼铁钢砂厂的上述债务以其个人财产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如被告马鞍山市当涂县钓鱼铁钢砂厂、纪斌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725元,减半收取2863元,由被告马鞍山市当涂县钓鱼铁钢砂厂、纪斌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南京金圣源机械有限公司垫付,被告马鞍山市当涂县钓鱼铁钢砂厂、纪斌应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加付该垫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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