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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国真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412519-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102民初804号
    案号 (2019)皖0102执524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18
    发布日期 2019-12-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合肥市尚诚塑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500000元及利息379583.32元(其中5000000元本金的利息已计算至2018年5月3日,之后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月息2%,自2018年5月4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500000元本金的利息已计算至2018年6月3日,之后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月息2%,自2018年6月4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合肥市尚诚塑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5200元;三、被告安徽诚瑞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国真电器有限公司、陈建标、俞效群、王茂春对前述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合肥市尚诚塑业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010元,公告费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4000元,合计66810元,由被告合肥市尚诚塑业有限公司、安徽诚瑞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国真电器有限公司、陈建标、俞效群、王茂春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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