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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永隽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钱京丹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739125-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282民初1636号
    案号 (2016)苏0282执24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13
    发布日期 2016-09-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江苏永隽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沈水根借款48万元及利息(以48万元自2014年10月27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 二、江苏大恒环保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江苏永隽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江苏大恒环保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江苏永隽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如永隽公司、大恒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7695元,其中案件受理费4675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由永隽公司、大恒公司负担。该款已由沈水根垫付,永隽公司、大恒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将该款直接支付给沈水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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