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永隽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钱京丹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6739125-4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282民初1659号 |
| 案号 | (2016)苏0282执2295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05-09 |
| 发布日期 | 2016-09-13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永隽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张艳借款120万元及利息(其中70万元自2014年1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12%,50万元自2014年5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10%,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大恒公司对该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张艳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580元,由永隽公司、大恒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张艳垫付,永隽公司、大恒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款直接支付给张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3020129200024805)。 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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