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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永隽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钱京丹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739125-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崇商初字第00027号
    案号 (2016)苏0202执7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01
    发布日期 2016-10-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永隽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资产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500万元;并支付期内欠息130363.42元、逾期罚息(自2014年9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自2014年9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30363.4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上浮50%计算)。 二、永隽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资产公司返还本金200万元;并支付期内欠息10662.59元、逾期罚息(自2014年8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自2014年8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0662.5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上浮50%计算)。 三、永隽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资产公司支付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35587元。 四、对永隽公司前述第一、二、三项债务,资产公司有权以万源公司提供抵押的宜房他证高塍字第1000049944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所有权、宜他项(2012)第601603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项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与万源公司协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的价款分别在最高额3300万元、337.08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对永隽公司前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泛太公司、邵永军、庄桂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0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1060元,由被告永隽公司、泛太公司、邵永军、庄桂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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