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湖北同济堂健康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渊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7646560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大民初字第14378号 |
案号 | (2016)京0115执恢83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446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8-26 |
发布日期 | 2016-11-2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北同济堂健康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子仪二〇一一年八月至二〇一三年三月期间拖欠的工资十一万四千元;二、被告湖北同济堂健康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子仪二〇一二年九月至二〇一三年三月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七万二千元;三、被告湖北同济堂健康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子仪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二万四千元;四、被告湖北同济堂健康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子仪公告费九百元;五、驳回原告张子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十元,由被告湖北同济堂健康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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