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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高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60819****393C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0608民初3259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2)粤0608执4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12
    发布日期 2022-02-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540213602604】。被告佛山市高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梁丽英偿还借款42201.14元及利息(以42201.14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给原告梁丽英;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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