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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泰纳国际水果连锁经营(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51060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赣1023刑初117号
    案号 (2021)赣1023执58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08
    发布日期 2021-11-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俊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2日起至2017年11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南丰县泰纳家具大市场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单位泰纳国际水果连锁经营(北京)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单位泰纳国际果业(北京)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黄俊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4日起至2017年12月21日止,罚金已预缴。) 五、被告人罗冬亮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2日起至2017年11月11日止,罚金已预缴。) 六、被告人何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 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0日起至2017年9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陈令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8日起至2017年9月17日止,罚金以预缴。) 八、本案扣押的车辆、查封的房产变价后分别按比例发还给各被害人(被害人的损失以其未得到的本金扣除实际取得的利息确定),冻结的款项分别按比例发还给被害人,退缴的联络奖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涉案款项,发还给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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