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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水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0067****825D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122民初8936号
    案号 (2021)豫0122执15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17
    发布日期 2021-04-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郑州镁克优林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水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意解除双方于2018年12月8日签订的《I Deer Box共享办公空间入驻协议书》及补充协议; 二、被告河南水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给付原告郑州镁克优林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租赁费59万元,并同意将款项汇至原告郑州镁克优林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提供的银行账户内(户名:郑州镁克优林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财富广场支行,账号:1702 0293 0920 0061 657),具体履行方式如下:被告河南水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于2021年1月1日前给付原告郑州镁克优林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租赁费40万元,同意于2021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郑州镁克优林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租赁费19万元。若被告河南水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逾期给付任何一笔款项,被告河南水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以剩余全部未给付款项为基数,自逾期给付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年利率12%计算向原告郑州镁克优林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且原告郑州镁克优林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剩余未给付款项及违约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告郑州镁克优林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同意于2021年1月31日前给被告河南水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具4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21年6月30日前给被告河南水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具81308.68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原告郑州镁克优林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五、原、被告双方就此事别无其他争议和纠纷; 六、案件受理费10937元,减半收取5468.5元,由被告河南水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河南水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于2021年6月30日前给付至原告郑州镁克优林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提供的上述银行账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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