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第220490113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上海葛洲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了单位未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 |
行政处罚内容 | 于2020年09月07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书院镇两港大道、东大公路快速路项目部实施单位未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行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共六份)、询问笔录(共3份)、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委托书等相关资料。该行为违反了《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1-16 |
决定机关 | 浦东新区书院镇人民政府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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