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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甘霖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静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52159****878K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0102民初1037号
    案号 (2017)赣0102执10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执行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4-06
    发布日期 2017-05-04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淳江、王静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吴红兵借款本金人民币140万元及利息(按月息1.5%并自2013年3月5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江西甘霖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吴红兵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1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9140元,由被告王淳江、王静、江西甘霖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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