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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信一(天津)汽车模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欣武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003453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昆周商初字第0227号
    案号 (2016)苏0583执44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29
    发布日期 2017-06-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列奥纳多(天津)汽车模具有限公司、信一(天津)汽车模具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前支付原告昆山新中德模架有限公司加工款30000元,于2015年11月10日前支付43000元,于2015年12月10日支付43000元,合计116000元。 二、如被告列奥纳多(天津)汽车模具有限公司、信一(天津)汽车模具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应承担50000元违约金,且原告昆山新中德模架有限公司可就被告列奥纳多(天津)汽车模具有限公司、信一(天津)汽车模具有限公司应付而未付款项全额申请执行。 三、双方本案所涉纠纷已处理完毕。 四、案件受理费2564元,减半收取1282元,保全费1086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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