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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大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00057****450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晋民初59号
    案号 (2019)晋执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2-26
    发布日期 2019-08-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甲、乙方拖欠丁方涉案工程款和2014年12月31日前索赔费用,合计人民币8044万元及相应利息人民币800万元。 二、甲、乙双方确认:向丁方支付2015年l月1日以后至本协议签订之日的涉案索赔费用人民币215万元。本协议第一条和第二条包含了甲乙方所欠丁方涉案工程所有应支付的工程款、索赔金、利息等所有款项且不再计利息,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再无其他任何争议。 三、上述第一条和第二条欠款合计人民币9059万元。甲、乙方同意分期支付: (1)在2018年9月30日前支付500万元,同年10月31日前支付759万元; (2)2019年1月31日前支付1000万元,2019年4月30日前支付1000万元,2019年7月31日前支付1000万元,2019年10月31日前支付1000万元; (3)2020年1月31日前支付1000万元,2020年4月30日前支付1000万元,2020年7月31日前支付1000万元,累计支付至8259万元,剩余800万元在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 (4)在支付丁方5259万元且甲、乙方具备开具发票的条什后,丁方应向甲方或乙方指定的单位开具等额发票。逾期未付款或逾期未开发票,按同期同类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2倍计付利息。甲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第五期(2019年10月31日前)款项后,丁方应当按照甲方或乙方的要求向指定的单位或人员移交全部工程资料。 四、丙方对甲、乙方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法律责任。 五、上述欠款任何一期未按期支付,视为全部款项到期,丁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欠款按期支付后,甲、乙、丙三方不再对丁方共同和单独存在任何债权债务,但不免除丁方依法对涉案工程主体和地基应承担的相应质量责任。 六、本案诉讼费用由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减半收取。减半后部分由甲、乙方承担,甲、乙方在第一期偿还欠款时一并支付丁方该部分诉讼费。即案件受理费725511.24元减半收取后为362755.62元,由博雅公司和大禾公司负担。 七、鉴于涉案工程是在税改前施工,原则上由丁方开具税率为3.4%的发票,费用由丁方承担。如果甲、乙方要求丁方按税改后10%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则甲、乙方按丁方实际缴纳税金减去原应缴纳3.4%税金的差额补足。 八、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丁各执一份,送一份给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协议盖章后生效,每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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