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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鹿综执罚决字〔2022〕第19-0075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1月18日检查发现,当事人作为***鹿城区***二期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两项义务:1、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清洁和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2、对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劝导,并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报告。2022年1日19日,我队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自收到该通知书之日立即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2022年1月27日,执法人员经对现场进行复查,该小区已经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清洁和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但是易腐垃圾桶内错误投放了黑色皮革小包,未整改到位。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五项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仟捌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按照罚没款缴款通知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完毕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天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当事人未在三日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2-23
    决定机关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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