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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龙公(中)行罚决字[2020]00417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宏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宁波宏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违反规定条件招用无保安证人员陈某某在龙湾区永中街道**锦园从事保安工作。后于2020年03月23日上午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宁波宏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3-23
    决定机关 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中心区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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