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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太仓渤海联合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953150-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苏中商初字第00184号
    案号 (2016)苏05执6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0-08
    发布日期 2016-10-28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太仓渤海联合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太仓中凯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1.08亿元及该款自2016年4月28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苏州宝利来粮油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天良港国际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张全文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太仓渤海联合投资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北京新中凯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436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619361元,由太仓渤海联合投资有限公司、苏州宝利来粮油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天良港国际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张全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账号:10-113301040002475,汇款凭证复印件寄交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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