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2018】淳环罚第0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千岛湖泰众肉类食品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淳安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淳环罚【2018】第05号2018年1月30日,本局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开展双随机抽查,对当事人位于千岛湖镇睦州大道202号1幢的生猪屠宰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对处理后的生产废水纳管口处采集水样监测,水样中氨氮、总磷超标。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本局于2018年2月2日立案查处。现已查明,当事人原名为淳安县肉类加工厂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4-28 |
决定机关 | 县环保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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