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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00019****237Q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104民初21004号
    案号 (2021)粤0104执141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23
    发布日期 2022-05-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中绿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156097.34元及利息(以2156097.3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5月25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中绿环境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2871元,由被告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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