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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00019****237Q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322民初280号
    案号 (2021)粤1322执118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01
    发布日期 2021-08-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971214600746】。一、被告一惠州利海福田新城镇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景晖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119387.59元及违约金(以2119387.59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一计算)。 二、被告二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景晖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42.34元,公告费560元,共计28102.34元,由原告负担3102.34元,被告一惠州利海福田新城镇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二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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