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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鹤山市鹤城镇鸿辉食品厂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51906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784民初1784号
    案号 (2021)粤0784执1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4
    发布日期 2021-07-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鹤山市鹤城镇鸿辉食品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国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50000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逾期还款违约金计至2019年5月15日为429533元;从2019年5月16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还款违约金,以实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另行计算); 二、原告鹤山市国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鹤山市鹤城镇金钟腐竹厂用于抵押的生产设备[6吨锅炉及配件1台、无缝管道和阀门等共800米、自动洗浆机2套、电动石磨2套、煮浆槽4个、抽浆机10台、烘干房配套设备(含:风机、散热器、管道)3套、烘豆机1套、叉车2台、腐竹生产槽23条,详见编号:2014抵字005号《抵押财产清单》],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鹤山市国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鹤山市鹤城宏昌腐竹厂用于抵押的生产设备[腐竹生产槽13条、无缝管道和阀门等共450米、自动洗浆机13台、电动石磨10台、煮浆槽4个、抽浆机30台、烘干房配套设备(含:风机、散热器、管道)1套、烘豆机1套、叉车2台,详见编号:2014抵字007号《抵押财产清单》],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鹤山市鹤城镇金钟腐竹厂、钟日平、朱凤英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鹤山市鹤城镇鸿辉食品厂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595.33元,由被告鹤山市鹤城镇鸿辉食品厂、鹤山市鹤城镇金钟腐竹厂、钟日平、朱凤英、鹤山市鹤城宏昌腐竹厂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11595.33元,本院向其退回;五被告共同负担的受理费11595.3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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