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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美富力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10368****525F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黔0113民初190号
    案号 (2020)黔0113执17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白云区法院
    执行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28
    发布日期 2020-09-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贵州美富力能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颜玉湘、韩志民借款本金3493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493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时止); 二、被告邓方吉对本判决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颜玉湘、韩志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交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2605元(原告已预交)、保全申请费(原告已预交)5000元,共计37605元,由被告贵州美富力能源有限公司、邓方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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