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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2021-4365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本机关2021年07月29日查明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你单位未制定护士在职培训计划。上述行为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为证。上述行为违反了《护士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据《护士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29
    决定机关 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