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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鄞市监处〔2021〕297号
    违法行为类型 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减轻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02
    决定机关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