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甬鄞市监处〔2019〕96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含有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情形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撤除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罚款貮万元整(2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1-22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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