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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公(钱塘)行罚决字[2019]0075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杭康药业有限公司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10月19日10时,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民警对位于杭州钱塘新区12号大街266号的浙江杭康药业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17年5月2日向山东西亚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购买民用爆炸物品苦味酸25克,至检查之日民用爆炸物品苦味酸仍剩余22.05克,但该公司未对民用爆炸物品苦味酸进行出入库使用情况进行登记,致使帐物不符,同时该公司在实验室有害试剂柜内存储苦味酸,未在专用仓库存储,浙江杭康药业有限公司已构成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致使账物不符。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两项行政处罚合并执行,决定给予罚款十万元的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两项行政处罚合并执行,决定给予罚款十万元的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0-27
    决定机关 杭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闻潮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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