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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东星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40068****225U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1民初820号
    案号 (2020)冀01执1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10
    发布日期 2020-07-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解除原告石家庄内陆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东星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协议》; 被告河北东星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原告石家庄内陆港有限公司本金4700万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6月30日利息30463854.65元。自2019年7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470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1.2%计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9119元,由被告河北东星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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