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烟台泰普森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6521425X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0611民初1659 |
| 案号 | (2019)鲁0611执恢117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4-29 |
| 发布日期 | 2019-06-18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山东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告烟台泰普森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山东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本金3645595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4年12月18日计算至被告本息实际给付之日止)。 2、被告烟台滚动轴承工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被告烟台泰普森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保险费7291.19元。 如果被告烟台泰普森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烟台滚动轴承工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965元,减半收取1798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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