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昂纳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刁克明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182458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津0104民初8260号 |
案号 | (2018)津0104执34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第四民事审判庭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1-17 |
发布日期 | 2018-05-3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昂纳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担保费200000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昂纳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9475299.89元; 三、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昂纳科技有限公司以9475299.8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标准向原告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自2014年2月28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利息; 四、被告佟浩建对被告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昂纳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被告天津市蓟县佳慧门窗厂对被告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昂纳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驳回原告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221元及公告费,由被告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昂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佟浩建及被告天津市蓟县佳慧门窗厂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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