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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荆州市天道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覃文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713717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鄂1002民初1678号
    案号 (2018)鄂1002执1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24
    发布日期 2018-02-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荆州市天道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北荆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790万元,截止2016年8月21日利息138.83324万元,合计2928.83324万元; 二、被告荆州市天道商贸有限公司从2016年8月22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274%向原告荆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 三、原告湖北荆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对被告荆州市天道商贸有限公司所有、位于荆州市江津东路的八处房产(产权证号分别为:荆州房权证玉字第200900037号、第200710153号、第200500624号、第200700428号、第200400756号、第200400044号、第200400045号、第20081408号)和九宗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权证号分别为:荆州国用(2012)字第1030100049号、1030100051号、1030100053号、1030100054号、1030100055号、1030100056号、1030100057号、1030100058号、1030100059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以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四、被告荆州市天圣商贸有限公司、覃文峰、覃文谦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荆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荆州市天道商贸有限公司、荆州市天圣商贸有限公司、覃文峰、覃文谦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791.00元,由被告荆州市天道商贸有限公司、荆州市天圣商贸有限公司、覃文峰、覃文谦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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