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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大明园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30055****686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302民初647号
    案号 (2021)皖0302执6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01
    发布日期 2021-05-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4一、被告安徽大明文化园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安徽鸿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69558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并从2017年9月8日起以596801元为基数(695580元-98779元)、2019年9月15日起以69558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至款项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安徽鸿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766元减半收取5883元由被告安徽大明文化园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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