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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大明园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30055****686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302民初622号
    案号 (2020)皖0302执4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18
    发布日期 2020-12-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华鑫富尔达中央空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乔红军付清尚欠劳务款105200元,并以此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自2019年3月4日起至付清上述欠款时止占用资金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二、被告安徽大明园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4元,减半收取1202元,由被告江苏华鑫富尔达中央空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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