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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天时化工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庞梦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929118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191民初1656号
    案号 (2018)冀0191执11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09
    发布日期 2018-02-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石家庄盛大液压件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1690389.24元,并支付截至2017年7月7日止的罚息14338.24元、罚息复利30.03元,合计1704757.51元; 二、被告石家庄盛大液压件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逾期利息(以拖欠本金1690389.24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8.4825%计算); 三、被告河北长宏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被告河北天时化工机械有限公司、被告涂秀芳、被告庞梦来、被告庞瑶、被告赵秋民、被告孙仓彦对第一项、第二项所列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告郑从改在其与被告庞梦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第一项、第二项所列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4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5143元,由被告石家庄盛大液压件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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