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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成都尔雅鑫悦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10076****84X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1702民初2629号
    案号 (2020)川1702执48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02
    发布日期 2020-07-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开江县恒源化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976124.4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以2976124.46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24日起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付清本息之日); 二、被告成都尔雅鑫悦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卢先福、被告贺茂琼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成都尔雅鑫悦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卢先福、被告贺茂琼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开江县恒源化肥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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