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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振河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仲才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2240576
    执行依据文号 (2013)红民初字第5159号
    案号 (2014)红执字第011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4-14
    发布日期 2014-08-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付锦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张丽鹏2000000元及自2013年2月4日至本案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产生的利息;二、被告天津市振河置业有限公司在天津市郁江道21号房产价值范围内对被告付锦忠上述给付义务承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张丽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880元,由原告负担2862元,由被告付锦忠负担220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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