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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武宁天力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冷绍梅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603934-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赣0423民初1222号
    案号 (2018)赣0423执2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武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武宁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9
    发布日期 2018-01-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武宁天力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刘志一借款人民币536000元。并自2015年10月8日起,以本金3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自2016年1月30日起,以本金186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武宁天力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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