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武宁天力实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冷绍梅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560393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0423民初144号 |
案号 | (2017)赣0423执96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宁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武宁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8-01 |
发布日期 | 2017-08-1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宁天力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林岩钢材款2000000元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欠付款2000000元基数,从2015年4月2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武宁天力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林岩钢材款197779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97779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5年5月15日起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武宁天力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林岩钢材款32789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32789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5年7月31日起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 四、被告武宁天力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林岩钢材款1967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9673元为基数,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标准从2015年10月28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五、如被告武宁天力实业有限公司逾期支付上述欠款及利息损失,原告林岩有权对被告开发的位于武宁县万福豪庭9号楼1单元503室、603室、703室、803室、902室、903室、1003室、1102室、1103室、1202室、1203室、1302室、1303室、2301室、2302室、2303室、2201室、2202室、2203室、2101室、2102室、2103室、9号楼2单元2301室、2302室、2303室、2201室、2202室、2203室、2103室、2102室的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六、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403元,由被告武宁天力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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