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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青岛四季春天百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黎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47112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城商初字第1072号
    案号 (2015)城执字第0168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6-23
    发布日期 2015-09-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青岛四季春天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豪润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空调费人民币777029.31元、水费人民币8490.3元、电费人民币541982.52元,共计人民币1327502.13元及以1327502.13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8月12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青岛豪润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青岛四季春天百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05元,由原告承担1044元,被告承担16461元。公告送达费600元,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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