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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青岛四季春天百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黎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47112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城民初字第452号
    案号 (2015)城执字第007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1-28
    发布日期 2015-05-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维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变更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原审被告青岛四季春天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青岛海都集团有限公司房屋装修款为3000000元。 三、驳回被上诉人青岛海都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诉人青岛中山巴黎春天百货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青岛四季春天商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40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送达公告费300元,共计49300元,由原审被告青岛四季春天百货有限公司负担,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给被上诉人青岛海都集团有限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被上诉人青岛海都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上诉人青岛中山巴黎春天百货有限公司30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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