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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隆国土资罚字〔2016〕081号
    违法行为类型 非法占地类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责令改正,并处以6286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0-17
    决定机关 保山市国土资源局隆阳分局
    法定代表人 赵方平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