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绍柯(消)行罚决字〔2021〕009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你单位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浙江恒晨印染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及缴款单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帐号397478560697)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绍兴市柯桥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6月9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6-09 |
决定机关 | 绍兴市消防救援支队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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