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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盐城市金利盛特种合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虞中凤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994348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303民初1210号
    案号 (2016)苏0303执18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8-03
    发布日期 2016-08-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盐城市金利盛特种合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州盛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给付货款124896.9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0319.61元。二、被告虞中凤对被告盐城市金利盛特种合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5元,减半收取为1502.5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合计2822.5元,由二被告连带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原告已预交,二被告负担部分随货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银行为:建行徐州市永安支行,账号为:32001718336058068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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