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台环椒罚[2021]第200002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环椒罚字〔2021〕26-1号台州华统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2313527014G法定代表人:王俊才地址:台州市椒江区工人东路434号。2021年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位于椒江区海源路1358号的厂区进行执法检查,在检查中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生猪屠宰项目生产,该项目涉嫌存在未批先投产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1月20日对你单位生猪屠宰项目涉嫌存在未批先投产的行为予以立案,经过调查取证,现查明以下事实:一、你单位主要从事生猪屠宰项目生产,车间内建有生猪屠宰加工生产线和家禽屠宰加工生产线各1条,厂区内已建有配套环保处理设施。二、你单位的生猪屠宰项目和家禽屠宰项目于2014年立项,2015年项目开始建设,2017年7月份生猪屠宰项目开始投产,2018年11月份通过环评批复(台环建(椒)[2018]103号),项目配套环保处理设施未经验收。我局认为你单位生猪屠宰项目未批先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你单位生猪屠宰项目配套环保处理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关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王俊才和汪雨祥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该证据证实了你单位的主体资格情况。证据二,你单位的授权委托书1份。该证据证实了汪雨祥是你单位的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的事实。证据三,《台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1张。该证据系2021年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所制作,证实了你单位生猪屠宰项目已投入生产,以及场地内的实际情况。证据四,现场照片5张。该证据系2021年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所拍摄,证实了你单位场地内的实际情况,并与证据三相互印证。证据五,《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7-22 |
决定机关 |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椒江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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