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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阿鲁科尔沁旗鑫天山水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献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10773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内2522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内2522执9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阿巴嘎旗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08
    发布日期 2016-11-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内蒙古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阿鲁科尔沁旗鑫天山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中彩矿业有限公司煤炭款7307091.00元(其中2014年欠原告煤炭款3959019.00元、2015年欠原告煤炭款)。 二、被告阿鲁科尔沁旗鑫天山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原告内蒙古中彩矿业有限公司上述煤炭款利息893183.20元(其中2014年合同炭煤款利息本金3975,580.00元×0.02%=79,512.00元;3475,580.00元×0.02元×9个月=625,604.00元;3475,580.00元×0.000667元×20天=46,341.07元;483,439.00元×0.02元×8个月=77,350.24元;483,439.00元×0.000667元×20天=6449.08元,共计785,256.39元,已扣除被告给付50000元利息;2015年合同煤炭款利息本金908,346.40元×0.000667元×15天=9088.01元;808,346.40元×0.000667元×10天=5391.67元;228,346.40元×0.000667元×4天=609.23元;128,346.40元×0.000667元×3天=256.82元;28,346.40元×0.000667元×8天=151.26元;1155,372.80元×0.02元×4个月=92,429.82元,共计107926.81元。)。 三、被告阿鲁科尔沁旗鑫天山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中彩矿业有限公司自2015年10月15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按月利率2%的2014年合同煤炭款(3959019.00元)利息;被告阿鲁科尔沁旗鑫天山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中彩矿业有限公司自2016年1元1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按月利率2%的2015年合同煤炭款(1155,372.80元)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34.00元,由被告阿鲁科尔沁旗鑫天山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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