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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焦作市鸿鹏碳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811MA****TB7U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802民初3120号
    案号 (2021)豫0802执恢2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13
    发布日期 2021-12-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世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英修各项损失共计367681.8元; 二、被告周世俊应支付原告张英修2022年12月28日之后十五年的护理费,支付方式为每五年预付一次,支付标准按照每个五年周期的第一年的上年度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计算,并扣除张英修自己应当承担的30%部分; 三、被告焦作市鸿鹏碳素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张英修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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