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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莲市监处字〔2021〕242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用回收食品或超过保质期食品生产的食品
    行政处罚内容 针对当事人未严格履行原料采购、验收、投料过程控制、销售记录保存不完整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行为,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三)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扣押处理的已超过保质期的1桶金桔香精(已开封)、1桶荔枝香精、留样的规格为187ml的金桔酒2瓶和规格为255ml的荔枝酒2瓶。3.没收你公司召回的规格为187ml的金桔酒1344瓶,规格为187ml的荔枝酒1570瓶,规格为255ml的荔枝酒1736瓶。4.没收违法所得1327.4元。5.处货值金额13倍罚款,为259818元。以上罚没款合计261145.4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16
    决定机关 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