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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莲市监处〔2021〕54号
    违法行为类型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行政处罚内容 (一)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青梅酒;(二)没收涉案批次青梅酒463瓶;(三)罚款人民币4280元;(四)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10.8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2-09
    决定机关 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吕勇俊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