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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百顺吉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014738-3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小民初字第01876号
    案号 (2020)晋0105执恢3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16
    发布日期 2020-07-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胡焙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帅晓红借款7万元,并承担该款项自2013年2月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山西百顺吉贸易有限公司和被告山西普诺思物贸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山西普诺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帅晓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胡焙炫、被告山西百顺吉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普诺思物贸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山西普诺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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